诏安公司商标续展的价格为何不一样?
随着市场的竞争力也逐渐提高,很多企业对商标品牌的运用也都非常看重,如果能够在进入市场之前,通过较快的商标获取方式提早的获得注册商标加以运营的话,那么对于企业前期的发展帮助肯定是非常好的,并且还能够节省大量的时间成本与企业资源。购买商标好处多多,那么为何对待廉价商标交易要谨慎呢?商标交易要谨慎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廉价商标交易存在许多陷阱:
1、非法商标转让问题,这一问题指的是注册商标的转让人不是该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或者是未经注册商标权利所有人同意,而以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将其注册商标偷偷的转让,这样的情况一旦发生对于商标购买人的权益损失是非常大的;
2、无效商标转让问题,注册商标的转让不符合商标法律所规定的限制条件,虽然商标转让双方已签订了商标转让协议,并且乙方也已支付了商标转让费,但该注册商标转让申请根本不可能被国家商标局核准,这对于购买方来说造成的损失也相当巨大;
3、部分商标转让问题,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转让过程中近似商标一并转让给商标受让人,但这种情况中,商标持有人有意或无意的保留或隐瞒了一部分与转让商标相近似的同类商标,这就增加了商标侵权风险,容易造成纠纷。
新的公司注册政策明确规定,创立者可以一人注册公司,不需要拉上其他人做挂名股东,现在创业者可以堂堂正正地说:这公司是我的,因为这是法律确认的,你可以到工商局去查他的公司档案,确实就是他一人投资注册的。注册公司小编提醒你一个人的注册公司,可以省去很多的麻烦,包括决策简单灵活,不受他人牵制等。但是一个人注册公司也有弊端,下面就介绍一下一个人的注册公司都有哪些利弊吧。
一个人的注册公司也可以免去很多麻烦,公司面对变化多端的情况可以快速反应;还可以省去很多矛盾,以前要拉个挂名股东,往往会导致亲朋好友反目,因为人在利益面前思想是要变化的,挂名的到一定时候就不甘心只是挂名了;而不是挂名的,往往也只能共苦,不能同甘,公司发展得好了,各种各样的想法就出现了,于是矛盾、纠纷、讼争就不可避免了。注册公司小编提醒你个人投资者本来就习惯于将公司的财产与股东本人的财产相混同,一人公司缺乏股东之间的相互制约,就更容易混同了,公司的财产容易变为股东自己的财产,公司财务状况不佳时,个人资金投入公司也没有很好的界定。混同的结果就容易使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因为公司制度的基本特征,就是股东只以其对公司出资承担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不直接承担责任。
当公司资不抵债时或者面临解散时,投资者个人必然会设法转移公司资产,债权人利益因此受到损害。要解决这一问题,当然不是废除一人注册公司制度,而是建立严格的诚信制度,打击不诚信之徒,营造诚信的商业环境。
商标是有地域性的限制的,比如美国注册的商标,只在美国受法律保护,香港注册的商标,也只有在香港受保护。同样,在大陆注册的商标呢,也只在大陆才受保护,那么为什么有不少大陆的企业到香港去注册商标呢,这里面是不是有什么秘密呢?
其实,在全球化的今天,这里也没有什么秘密,首先是产品要进入国际的话,多在其它国家与地区注册商标,对于品牌的保护是有好处的,如果产品要进入香港的话,在香港没有商标,那么到时受不到保护,就是一个麻烦事,这样的案例已经有不少了,比如王守义十三香商标就是一个很好的案例。如果产品要进入国际化的话,那就不只是要在香港进行漳州商标注册的问题了。另外,海关上出口产品的时候,对商标也是有要求的。所以,很多企业为了扩展市场,在香港注册商标,不失为一种很好的选择,毕竟都是汉语,大家注册方便。
另外出于一些销售上的策略,有的公司也会选择在香港进行商标注册,这样有什么好处呢,就是可以借用香港的名气,为什么的产品销售打开局面,到时搞个授权,在销售时就可以说是来自香港的品牌了,由于种种原因吧,香港的品牌在部分大陆消费者中还是信任度很高的,所以,借用香港的品牌,用来拉动人气,基于这个原因,也有注册香港商标的。
还有一个原因,就是香港的商标注册比较方便,一个是时间比大陆要快,一般不出半年就能拿到商标注册证,而目前,大陆都在一年左右,另外从注册的主体来说,香港商标,个人是可以注册的,而大陆的必须要有营业执照,基于这种考虑,也会有不少企业选择在香港注册商标。
根据中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专利可以转让。但是,作为一项无形资产,为了保护其合法权益,转让专利时最好注意以下几点:
对于受让人,应注意专利权转让人是否为专利的合法持有人,专利权是否存在其他共有人,专利权是否为职务发明,专利权转让人是否为国有企业等,如果是国有企业,则有必要y依照《中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国有资产转让的规定,办理国有资产转让手续。
专利权实际上是一种财产权,但作为专利权客体的发明创造是无形的,不能作为有形财产占有。因此,专利权的所有权是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登记为基础的,因此,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转让当事人应当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订立书面转让合同,并及时登记,同时应当注意到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中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从一开始就不存在。已经履行的专利权转让合同没有追溯效力,不退还专利权转让费。但是,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与商标转让相比,专利权转让因技术问题而更加复杂,专利权转让的基本程序包括: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人应当与受让人签订符合专利法和有关法律的书面转让合同;必须申请向专利行政部门确认和登记,并向国家专利行政机关提交转让合同和说明书项目的变更声明,支付相同的金额和费用。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申请权的转让仅在下列情况下生效:国家专利局在专利公报上公告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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