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过程中的专利申请权该归谁?
在我国,专利申请权的归属一般有以下3种情况:
1、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该单位
所谓的职务发明是指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这里“物质技术条件”主要指的是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及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由于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不同,它不受特定场所和上下班时间的限制,即使你的发明创造最终的完成地点在家里,或者完成时间是下班后,只要你是在执行单位的任务并且所用资源由单位提供,该单位就是专利申请人。另外,如果员工已经退休或者工作调动了,在其工作变动后1年内作出的,只要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还归原单位。当然,也有例外的情况,就是发明创造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但是单位与发明人订有合同,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其约定来决定。
2、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该发明人或设计人
举个例子,如果你是中国科学研究院的研究员,主要研究大气遥感技术的。但是你博闻强识、兴趣广泛,有一天你脑洞大开,设计了一款耳机,那你可以用来申请专利的,申请人当然是你,因为你的发明创造和中科院的本职研究八竿子打不着,完全是你自己的劳动成果,智慧结晶。如果你担心单位不让你申请专利,完全不要怕。《专利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所以,只要你精力充足,能想能干,工作之余也可以搞发明大胆创造,申请专利!
3、共同享有专利申请权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专利申请权的主体没有限定一定是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所以如果是合作完成的,不用担心因“分权不均”而“大打出手”,你们可以共同享有专利申请权!意思就是在专利申请时,说到专利权,大家肯定都知道,专利权就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但是专利申请过程中的专利申请权该归谁呢?
1、不能有效避免注册风险低价意味着几乎无利可图,所以他们不会愿意花费时间和精力去对商标进行详细的检索,那商标的品牌保护更别谈了,基本上只是做一个简单的查询,就直接提交,所以注册成功率非常低。
2、商标权利不能完全得到保护注册商标时,商标代理人会根据申请人所需要申请的品牌及其主营业务范围进行分析。比如说需要注册商品涉及餐饮,商标代理人会给申请人做品牌分析,咨询是否会发展APP注册等。如果遇到低价的代理机构,很可能就把这个过程省略了。申请人的商标权益就不能得到完全保护。
3、用申请人的钱作为融资有些商标代理人可能把申请人的申请费用作为投资,用作其他行业或理财产品上,而不是第一时间递交给商标局,为此而耽误了很长的时间。更有些代理机构,拿到申请人的钱,投融资失败,干脆直接跑路,关门大吉,这种案例已经出现过很多起了。这样导致商标申请人不能按时拿到商标证书,而且在此几个月的时间,会导致其他企业将商标抢注。
4、借低价揽客户,后期加收费用有些商标代理公司先以低价吸引你,借以审查费、公告费、监控费、授权费、领证费等收取一定的费用,一般以此接口收取几百元等不大数额,如果你不给的话,就被告知无法得到商标,最后申请人只能被迫给钱。这样算下来,花费其实比正常的费用高很多。
因此大家不要被低价的招牌吸引,毕竟一分钱一分货,低价只能压缩成本,最终提供的服务必然是打过折扣的!我司漳州商标注册通过率最高,代理商标注册案件最多。我司全方面保护您的无形资产安全。鼓励企业追求卓越品质,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名牌产品,不断提升企业品牌价值。
商标转让的市场为什么会这么大?我们都知道获取商标的途径是包括商标转让和漳州商标注册的,而明明都是获取商标的方式,商标转让的市场为什么会这么大呢?
商标转让的市场为什么会这么大其实这也是比较适合现在的企业发展效率的,就目前来说,注册商标的成功率还很低。大多数商标在注册过程中会面临多种问题,注册时间也很长。这不利于企业把握时代的发展,把握时代潮流的变化。在我国市场上,实际上有许多企业的注册商标处于闲置状态。但市场上也有一些公司急需商标。这样,商标作为一种独特的无形文化资产,就有了供求关系。这种要求创造了商标交易的转让。所以转让商标就被越来越多的人所使用了,毕竟在一个非常讲究效率的情况下,使用商标转让肯定是被企业使用更多的方式了,但是在转让商标的过程中,还需要了解这些注意事项,包括已经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申请转让或移转,但需知商标有最终注册失败的可能。商标转让的受让人自商标局发布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转让商标时需一并转让手头上的近似商标;自然人进行商标转让,需保证签字字迹一致,否则需要自证。
漳州商标注册,以及购买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在考虑是否应当把某一标志申请注册为商标时,都会碰到这个问题,即如何选择标识?或者说,哪些标识更好一些。选择商标必须首先要考虑该标识在法律上的有效性,这种有效性决定了最低的标准,即能否获得注册。概括言之,商标在法律必须拥有新颖性、合法性和显著性。
其中:新颖性是指商标标识(文字标识,图形标识,组合标识等)不得与该类商品上已经注册的和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也不能与中国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合法性是指商标标识不能含有法律禁止的标识,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了中国及外国的国家标识、政党标识、国际组织标志、欺骗性标识、民族歧视的标识等等;显著性,是商标的生命,是商标区别商品来源的能力,显著性越高,这种区别能力越强,越难以引起混淆。显著性包括本身的显著性及后得的显著性,前者是指从标识本身即可判定它是商标,背后映射着一个产品或服务提供者。
后者是指,本身不具有显著性,但是通过后天的使用,使其获得显著性,区分商品来源。比如以商品的通用名称、通用图形、通用型号,或以表示产品数量、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产品特点的词汇本身均不具有显著性,不具有显著性的标识是不能获得注册的,除非通过其后天使用使其获得显著性。商标注册人在商标生命期内务必保持其显著性,因为一旦因为宣传或使用不当,使其丧失显著性,便可能会被他人撤销掉,这方面的反而案例已经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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